就回應民主發展進程上,委員會在“意見”中曾指儘管一二年本澳將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人數從三百增至四百,但未表示準備實行普選以及有關時間表,委員會建議澳門撤回《公約》第廿五條(乙)項即“選舉應是普遍的和平等的”的保留。法務局在“大綱”中稱將對此回應。
就委員會在“意見”中稱本澳司法部門、法律從業員以及公眾對《公約》條款的認識程度顯然有限,法務局表示將在“大綱”中回應。並將告知委員會,本澳落實本澳居民受法律平等保護和不受歧視的權利的有效措施,包括現有的補救措施,申訴專員,與人權有關的委員會等工作,以及告知外僱享有的勞工權利、監督和補救措施等。
“意見”亦曾指出本澳私營部門存在男女工資差距懸殊問題,政府表示將回應,介紹男女同值同酬、擔任公職的女性、婦女及兒童事務委員會、關於在工作場所性騷擾的法律規定、婦女獲得教育和醫療服務等情況。
另外,就委員會根據《公約》其餘各項包括限制權利減損、生命權、禁止酷刑、自由和安全的權利、被剝奪自由者的人格尊嚴和獲得人道待遇的權利、禁止監禁未履行合同義務之人、遷徙自由、除法律另有規定禁止驅逐出境、法律面前平等及由一個依法設立的獨立法庭進行公正和公開審訊的權利、人身權等提出的意見,法務局在“大綱”中均稱“情況與前次報告相比基本上沒有改變”。此外更新部分數據,例如警方拘留期間死亡人數、廉署提出關於執法人員使用暴力的投訴數據等,以及介紹在此期間新增的法律、法例,如新增保護性自由及性自決的罪名,及預防及打擊家庭暴力法的通過。
在言論自由方面,政府將彙報新聞自由、索取政府資料、更新傳播媒介資料、使用互聯網等內容,將回應“意見”中提到對記者和社會活動分子採取的一些被委員會認為不利於言論自由的措施。在和平集會的權利、結社自由上,政府除認為情況與前次報告相比基本上沒有改變外,還將告知委員會有關示威的數據及管制程序、社團組織和分類、政治社團和勞工組織等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