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輪經濟援助措施中有關向僱員發放援助款項措施的部分,財政局現作以下說明:只要今年三月卅一日仍受僱(包括處於正常工作與所謂“無薪假”狀況),已如期作出稅務申報及於今年三月卅一日於財政局職業稅登錄為僱員的本澳居民,並符合其他發放條件者,可獲發放有關援助款項。相反,在上述日子已處於失業狀況者,則未能受惠。
對於非自願失業人士,可申請每日一百五十元(為期三個月)的失業津貼,並且可報讀帶津培訓,學習技能,對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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