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揭發交通事務局、民政總署仍沿用失效的駕駛考試中心條例及市政條例,政府部門原地踏步的修法工作與視而不見,除了出現執法者也“違法”的原則性問題,令法規執行不合時宜、不符實際,貽笑大方,也無法針對社會進步、行業變化配合和適應,影響了行業的革新與發展。
前市政機構頒佈的條例及規章涉及當時市政機構各範疇的工作,隨着機構的撤銷,民政總署的成立,不同部門的分拆,雖然有部分條例隨之廢止、修改或由新法代替,但龐大、且年代久遠的市政條例的整理修改工作原來十多年都未有認真跟上。條例過時、效用成疑、不符實際等問題一直延續至今天,政府部門失去了執法的合法性,儼如失去執法的理據,除了損害政府的權威,也關係社會民生,以及相關行業的發展與生存問題。
回顧條例修改工作,民署成立後幾年已着手草擬新街市管理條例,也曾諮詢業界意見,但新法一直未見下文。現行街市攤販管理條例沿用上世紀六十年代的市政條例,數十年來沒有正式的中文版本,加上市政廳年代幾經修改,社會和行業不斷變化,條文殘缺不全,舊有問題越積越多,難以規範行業的不規則或不合法行為。
如當年街市檔位私下轉租或“頂手”他人的問題,其後在當局“暫緩辦理”以及規範特定轉名者下平息下來。但近年街市承租人與小販面對青黃不接,不少街市、小販區沒落,街市、小販區格局和銷售路向多年不變,形象依舊,無論是攤販的子女,又或者其他青年人怎會自願入行?街市、小販區的吸引力和生存問題,有需要透過今天的法例修改,做得更多更好,參考其他地區的經驗,既符合社會發展需要,也帶動行業持續經營和活化。
又例如昔日市政條例規定,肉類、漁獲、禽鳥和蔬菜只准在街市內出售。隨着早年蔬菜解禁,民署有意再開放其他鮮活食品在街市外售賣。多年來街市的運作統一了鮮活食品在同一場所出售,條例表面上似乎只保障街市內經營者的利益,但不能否認也保障了鮮活食品的入口至零售層面受到嚴格監控,維護了社區的環境衛生。監管部門應該預見到,競爭加劇,經營者很可能為了減低成本,令市場容易出現走私食品或其他違規行為。修改法例、撤銷禁令看似簡單,但跟進和監管如何?日後街市定位又該如何?這些均涉及民生和行業發展,是現代社會修法工作必須思考和研究的問題,透過修法推動社會和行業進步,更是專責部門應有的責任。
法律法規難免落後於客觀形勢,特別是當社會處於開放及發展的軌道,新事物、新問題層出不窮,更需要部門、行業認真思考,決心應對,可以作一些臨時安排、靈活處理,但不能以此為長策,甚至迴避法律制度上的根本整改。這些都不是依法施政的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