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全澳約四成本地勞動人口已有私人退休金計劃,如何鼓勵企業加入非強制性的央積金,方是關鍵。社保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容光耀表示,法案建議,僱主向共同供款計劃繳納的供款,在稅務法例所定限制內,視為經營成本或從事業務的負擔。此外,自執行繳納供款的規定之日起三年內,僱主向共同供款計劃繳納的供款額外作兩倍計算,且亦視為經營成本或從事業務的負擔。
法案亦規定,已設立的私人退休金計劃者,可申請以凍結或轉移的方式將有關的私人退休金計劃與中央公積金制度銜接。銜接前已參與私人退休金計劃的僱員,可繼續沿用私人退休金計劃有關供款的上、下限,以及有關僱員取得僱主供款權益的規則。如私人退休金計劃所訂規則較法案所訂者更有利於僱員,則必須繼續適用,但與法案有抵觸者除外。
至於勞資各供款百分之五的比例,容光耀稱,比例是參考鄰近地區及現時私人退休金制度而設定,早前亦經過社會公眾諮詢,勞資均認同有關比例。至於日後央積金由非強制性轉成強制性的考慮因素?他指因素眾多,屆時亦需收集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