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出版的第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了第五/二○二○號行政法規,現簡介主要內容:
第五/二○二○號行政法規《中小企業銀行貸款利息補貼計劃》,自公佈翌日起生效。該行政法規是訂定在出現異常、未能預測或不可抗力且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經濟造成實際不利影響的事件的情況下,向中小企業商業企業主提供銀行貸款利息補貼的計劃。
根據《中小企業銀行貸款利息補貼計劃》,中小企業是指由自然人或法人商業企業主經營並已為稅務效力而於財政局進行開業登記,以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執行工作的人員不超過一百人的企業。為取得貸款利息補貼,商業企業主須向工商業發展基金提出申請,獲許可給予利息補貼的期間自貸款動用日或授信額度起始日起計最長三年,即使貸款年期較長亦然,年補貼率上限為四個百分點。
第六六/二○二○號行政長官批示,關於第五/二○二○號行政法規《中小企業銀行貸款利息補貼計劃》第十六條的補充規定。當中指出,為扶持中小企業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事件,訂定中小企業銀行貸款利息補貼計劃的申請期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自生效日起為期六個月,許可給予利息補貼的貸款總金額上限為一百億澳門元,每一所中小企業獲許可給予利息補貼貸款金額上限為二百萬澳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