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為滿足中小企業對銀行融資的需求,協助克服資金短缺的困難,草案建議提高“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計劃”信用保證金額上限至490萬(澳門元,下同),每一企業可獲提供信用保證的銀行貸款額維持70%,即每一企業最高可取得銀行貸款,由原來500萬調升至700萬。
同時,草案建議擴闊“中小企業專項信用保證計劃”適用範圍,專門項目包括企業革新及轉型、推廣及宣傳所經營的品牌、改善產品質量和開展新業務。
據政府資料,上述兩計劃於○三年推出,截至今年四月三十日,“信用保證計劃”批准563宗、批准擔保額10億、批准貸款額14.4億。“專項信用保證計劃”批准66宗、批准擔保額5,563萬。
草案規定中小企業須向工商業發展基金簽發金額相等於獲批提供信用保證的銀行貸款額的本票作為反擔保。另外,草案建議豁免申請人提交營業稅申報書(M/1表格)副本或開業申報書副本、法人商業企業主的商業登記證明及設立文件副本。
草案規定自公佈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