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上午十時續與政府代表討論《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法案,重點討論到法案規定僱員離職時按權益歸屬取得僱主的部分供款問題,出現不同聲音,最終各讓一步,提出若僱員工作不足三年主動離職,按規定無法取得僱主的供款,但因企業環境變化、欠糧等非僱員因素離職者,即使不足三年亦可取得僱主的部分供款。政府代表認為合理,將完善相關條文。
三年內轉工達四成
非強制性央積金設有權益歸屬,即僱員離職時,按年資領取僱主的部分供款,以三年為起點,工作滿三年離職,取百分之三十,隨後逐年增加百分之十。委員會在討論過程中提出三年為限的理據,政府解釋根據數據顯示,工作不足三年而轉工的僱員高達四成,有關設定有利企業留人。
有委員認為有四成人未能受保障,建議工作滿一年即可取得僱主供款的百分之十,兩年可取百分之二十,如此類推,擴大保障範圍。但有委員認為若改變法案建議的做法,難以吸引企業加入央積金,亦難以留住員工。經討論後,最終委員會傾向設條件,不足三年的主動離職者,按規定無法取得僱主部分供款,但因企業環境變化、欠糧等非僱員因素離職者,即使不足三年亦可取得僱主的部分供款。政府代表認為合理,將完善相關條文。
由於央積金先行非強制性,為吸引企業加入而設權益歸屬,但若未來推行強制性時,就不應再設權益歸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