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公平原則,日後不論政府過錯多收稅款需賠償予納稅人,或納稅人過錯需補償予政府,有關年利率均為百分之九點七五。立法會三常會昨續審《核准〈稅務法典〉》法案,財政局長容光亮等列席會議。會後,主席黃顯輝、秘書梁孫旭總結會上情況。
黃顯輝表示,若屬稅務當局過錯,向納稅人徵收了不應收的稅款或多收稅款,當局除了將多收的本金償還納稅人外,還需依法向納稅人作賠償性利息支付。委員會認為,除了現行的“消費稅”才有這項規定,基於公平原則,其他稅種都應有同樣的賠償性利息制度,政府表示接納。
黃顯輝稱,相反,基於納稅人過錯,令政府徵稅行為延誤,納稅人則要向政府繳付補償性利息,目前法定的年利率為百分之九點七五。委員會關注賠償性利率現時法案未有提及,政府回應與補償性利息一樣,即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七五。
“百分三”改滯納金
法案建議納稅人因延期支付稅款,除了繳付遲延利息外,當局有權向納稅人徵收欠繳稅款的百分之三。委員關注“百分之三”的性質,政府回應指,有關規定屬罰款性質,希望起到阻嚇作用,促使納稅人依期繳稅。
委員提出,其它地方會以“滯納金”作表述,政府指會考慮將“百分之三”改為“滯納金”。
法案建議遲延利息為月利率百分之一,不足一個月視為一個月計算。黃顯輝稱,政府參考了民法典後,將計算遲延利息的最長期間由五年縮至三年。
不法收益同需交稅
針對不法行為產生的收益,黃顯輝引述政府表示,參考內地、鄰近地方或國際做法,經偵查後,針對不法行為所產生的收益,可依法徵稅。委員會表示認同,但關注實際操作及執行。
此外,政府參考委員會意見後,將稅收債務的時效期間由二十年更改為十五年。